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扎带等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打气真空泵原申报数量为1942台,价值138853美元;实际数量为256台,价值18304美元。当事人出口雪种R-2298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99960元,该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出口保温棉15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7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