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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一次性口腔包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30 15:41: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手提包730个、项三货物装饰品501千克、项四货物自行车配件275千克、项五货物宠物用品300千克、项七货物家居配件953千克、项八货物墙纸7562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03410美元。当事人出口一次性口腔包27千克、冷藏陈列柜150千克、儿童学习椅子100千克、鼓风机300千克、炸锅40千克、汽配踏板50千克、包装手提袋100千克、镜子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货值人民币17545.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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