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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EVA塑胶粒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3:20: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EVA塑胶粒等货物一批。经海关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货物EVA塑胶粒共12732千克属于固体废物,货值11140.5美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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