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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自动裁剪机零配件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7:13: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9月0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自动裁剪机零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自动裁剪机零配件原申报数量为26211千克,价值137280美元;实际数量为189千克,价值982.8美元。当事人出口纸巾606千克、塑料餐盒1018千克、洗洁精859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0100.22元。出口冬笋807千克,王老吉2082千克,脉动1368千克,红牛1211千克,旺仔牛奶1189千克,椰汁3567千克,电解质水2156千克,冬瓜茶4213千克,菊花茶2300千克,芬达1027千克,可口可乐1752千克、雪碧2056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88587.58元,冬笋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王老吉、脉动、红牛、旺仔牛奶、电解质水、冬瓜茶、菊花茶、芬达、可口可乐、雪碧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椰汁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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