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螺肉共7票,原产国均为毛里塔尼亚,申报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经海关核查发现,涉案7份报关单申报的原产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格式。经毛里塔尼亚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毛里塔尼亚工农商会核查,当事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均为伪造证书,涉案货物不符合享惠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230407.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3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