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法〔2016〕386号【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6年11月11日【法律类别】走私犯罪【效力层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河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
日期:2016-11-11 00:00:00 阅读:3701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