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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测速仪、测流仪23票共计1116 台,价格约453万元,货物进口时申报成交方式为CIF价格,经查,实际成交方式应为FOB,当事人存在向易迅达(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杂费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31571.80元的违法后果。...
日期:2023-05-17 23:35:56   阅读:36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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