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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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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燃气灶等未向海关申报就擅自出口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燃气灶等4项,申报商品编码为7321110000等。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发膜等5项。其中发膜等2项应归入商品编码为3305900000等,检验检疫类别为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721620.73元。...
日期:2023-10-28 14:35:59 阅读:279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燃气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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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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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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