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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向南京新生圩海关、上海航交办海关等申报出口玻璃纤维布7票。在出口上述7票玻璃纤维布过程中,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号均为7019909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折算合计为FOB947483元人民币。经查,上述玻璃纤维布是由玻璃纤维细纱制成,宽度在5至15厘米之间,实际应归入7019510090(其他宽度小于等于30厘米的玻璃纤维机织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5%。对于未如实申报上述出口商品编号,当事人称因对归类知识不了解,造成错误归类。...
日期:2022-08-20 17:38:00   阅读:74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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