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十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牟利”的理解问题。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请问是不是只要税额超过20万就是擅自销售牟利吗?...
日期:2017-03-16 10:59:57 阅读:1483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