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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日期:2011-09-02 08:44:23   阅读:1413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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