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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搜索到关于【
解除监管
】的资料共
55
条 ,
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内
解除监管
是否办理机电证?
问: 您好!我司前年进口了一台仪表,以不作价形式进口的,现在想提前
解除监管
,请问是否需办理有关许可证件? 答: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
解除监管
的,属进口许可商品的,应办理许可证件。
日期:2008-12-25 09:42:00
阅读:1250次
个人自用物品在企业注销前是否需办
解除监管
手续
问: 我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个别外国常驻人员曾在去年申请一些自用物品入境,是按个人自用物品办理进口手续。现在我司要进行企业注销,请问有关个人自用物品在企业注销前是否需要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
解除监管
手续?谢谢! 答: 不需要。个人自用物品中如有受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结案和其它有关手续,其他...
日期:2007-08-23 09:25:00
阅读:1721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2002年第35号(署办发[2002]35号)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
解除监管
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2002年第35号(署办发[2002]35号)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
解除监管
问题的通知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近日,地方海关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希望提前解除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转为国内销售。由于经过使用,新设备已成旧设备,有些旧设备属于外经贸部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
日期:2002-06-12 11:54:51
阅读:2395次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
解除监管
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389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
解除监管
手续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署税〔2000〕389号)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海口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
解除监管
手续。其中车辆需报...
日期:2000-06-22 06:00:00
阅读:2914次
海关总署 车辆
解除监管
手续有关问题 署法〔2000〕201号
海关总署 车辆
解除监管
手续有关问题署法〔2000〕201号汕头海关: 你关汕关办〔2000〕193号请示悉。经研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你关请示称有关公司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车辆用于抵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效力归于无效,不存在应当事人请求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问题;海...
日期:2000-04-21 11:33:08
阅读:24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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