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车辆解除监管手续有关问题
署法〔2000〕201号
汕头海关:
你关汕关办〔2000〕193号请示悉。经研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你关请示称有关公司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车辆用于抵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效力归于无效,不存在应当事人请求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问题;海关监管年限已满的进口汽车,可依据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署监〔1998〕306号文)以及监管司监特〔1997〕346号文的精神,由主管海关督促企业提出办理解除监管的申请,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车辆更换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经进口人提出请求,海关可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由其凭以向交通管理机关缴销原黑色车牌,办理过户手续和申领新的行车牌照。至于企业倒闭后的海关监管车辆,属于外商个人的,海关应责令进口人将车辆退运,属于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可允许凭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或直接办理退运手续。
海关总署
20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