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停止部分商品必查
署监函〔2001〕14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和进口钢材的监管,海关总署分别于1995年和1998年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署监〔1995〕309号)、《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监管的紧急通知》(署监〔1998〕68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不锈钢材监管和打击不锈钢材走私的通知》(署监〔1998〕699号)。将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和钢材列为必查商品,对遏制和打击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和不锈钢材的走私违法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后,全国反走私斗争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总署党组关于改革查验制度,促进贸易效率,以及科学查验,提高查获率的指示要求,总署决定改革“必查、必验、必报”的工作机制,上述商品不再列为必查商品。
本通知下发后,各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分析的结果,决定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和钢材是否进行查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