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电子烟的烟具(例如,加热或雾化设备)归入品目8543项下(一次性电子烟除外)。2022版《协调制度》为电子烟和新型烟草产品新增了四位数品目24.04,子目分别是2404.11、2404.12、2404.19、2404.91、2404.92、2404.99。新增了电子烟的专门税号,如您想要了解更多,可查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