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的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