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48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