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走私的犯罪既遂有明确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您所描述的情况,只要该涉案货物在进口过程中被查获或者已经申报进口或实际进境,即认定构成既遂,至于货主在国内是否收到货物,是否支付对应货款或清关费用等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