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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的对象认识错误,会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3-04-20 19:43:00  浏览:482次
    ┃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之前做报关业务的,偶尔帮客户报低价格少交关税。上个月接受客户委托申报了一批旧机电,但实际上低报的幅度也不大,但没想到的是,这批货竟然是废旧手机屏,现在海关说我的朋友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请问会怎么认定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您好,您的朋友可能存在走私对象的认识错误,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如果申报的旧机电也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那么其实没有超出同一犯罪的构成,即走私废物罪;二是如果申报的旧机电不适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那么则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当然还要考虑偷逃税款的多少。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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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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