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采取了数量和数额并用的定罪量刑标准,你所说的冲突情况确实存在。目前类似的判例中,针对该种情况确实存在有的法院认为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数量和数额的低者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数量来量刑;也有的法院认为应按数量和数额的高者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价值而判处五年以上,这些都是有真实存在的案例。
对此,作为辩护人更认同当在数量和价值存在冲突的量刑标准时,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取其轻者,根据我们过去办理的走私冻品的案件,大多数也是主要根据重量来定罪的。当然,目前是没有明文标准的,难以下定论,而应结合具体案件办理而言。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建议与辩护律师沟通具体案情寻求帮助。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