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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记录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犯罪数额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3-10-22 22:13:03  浏览:34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做海外代购生意的,主要是从欧美的购物网站下单送到香港,再委托包税清关公司帮我带进来。这个事近期被海关查到,他们要以我的购买记录计算我的涉案金额,请问这样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这种认定方法的合理性是存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由上可知,购买货物而未实施虚假申报的走私行为、或者走私货物未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都不构成犯罪既遂,不能直接根据购货记录认定偷逃应缴税额,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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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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