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有法规对于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认定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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