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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国际邮包实施的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是怎么回事呢?
    发布时间:2024-05-19 15:45:00  浏览:14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在上个月被警察拘留了,说是伪报贸易性质走私,但他平时就是做海外代购的,主要是通过转运的方式从国外寄东西回来。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伪报贸易性质严格上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明文规定的概念,其往往指向《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部分代购从业者可能会利用该额度大批量从境外采购并运输货物入境。上述模式可能被执法机关视为所谓的伪报贸易性质,即涉案货物原本均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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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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