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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图走私普通货物结果被认定为废物,按照什么罪名定性?
    发布时间:2024-06-18 15:31:57  浏览:14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本身认为是普通货物,所以参与走私活动,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废物,那么请问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还是认定为走私废物呢?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所述情况属于走私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存在认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所述情况,如果意图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结果被认定为是废物,应当按照实际走私的废物认定走私废物罪,但是可以根据相应的情节、认识错误等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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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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