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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走私普通货物结果被认定为废物,按照什么罪名定性?
发布时间:2024-06-18 15:31:57     浏览:204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本身认为是普通货物,所以参与走私活动,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废物,那么请问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还是认定为走私废物呢?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所述情况属于走私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存在认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所述情况,如果意图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结果被认定为是废物,应当按照实际走私的废物认定走私废物罪,但是可以根据相应的情节、认识错误等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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