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所述情况属于走私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存在认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所述情况,如果意图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结果被认定为是废物,应当按照实际走私的废物认定走私废物罪,但是可以根据相应的情节、认识错误等情节考虑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