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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发布时间:2007-12-01 09:51:00  浏览:1871次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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