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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427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浏览:2048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
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5]427号 2005年6月1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的卫生管理,保证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状况符合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根据欧盟等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决定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供货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渔船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生产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渔船检验检疫备案必须符合《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附件)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资质。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对检验检疫备案渔船拥有管理权,检验检疫备案渔船必须接受出口生产企业的管理。只有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方可向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加工用原料,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收购原料。
二、对暂停向欧盟出口的鱿鱼加工企业,各局要本着“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备案一个,放开一个”的原则,稳步恢复辖区内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备案渔船和注册企业对欧盟出口鱿鱼产品。对于进(来)料加工水产品,各局应严格按欧盟的卫生要求逐批逐项检验检疫,只有符合要求的原料方可加工后恢复对欧盟出口。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对检验检疫备案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并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个捕捞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消毒器具、温控装置、冷却和冷藏设施的配备和运转情况,环境、人员卫生状况,特别是冷藏舱内壁防霉和锈蚀情况等。
四、凡收购未备案渔船渔获物供应给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或不配合、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或明显违反备案要求,在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备案渔船,所在地区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予吊销出口备案资格。擅自从非备案渔船收购渔获物加工出口的生产企业,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接受其对欧盟出口报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渔船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
附件:
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一、设施卫生要求
(一)存放渔获物的区域应与机房和人员住处有效隔离并确保不受污染,确保不生锈、不发霉,其设计应确保融冰水不污染渔获物。
(二)存放渔获物的容器或贮槽应由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消毒,存放渔获物的容器不得便用竹木器具。
(三)用冷却海水冷却渔获物的,其装备设施应达到如下要求:
1、船舱海水注入和排出充分,舱内温度保持一致;
2、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温感器应安装在舱内温度最高的地方;
3、冷却系统应确保渔获物和海水混合物在6小时内降到3℃,16小时后降到0℃;
(四)如果渔获物在船上冷冻,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冻结设施可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18℃或以下;
2、冷藏库温度保持-18℃或以下;
3、冷藏库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安装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五)使用冰块冷却渔获物的,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I、冷却用冰应清洁卫生,隔离存放以确保不受污染。
2、冰块冷却渔获物的中心温度应达到4至10℃,保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6小时。
(六)生活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卫生间应配备非手动洗手装置,以及一次性纸巾或其他干手设备。
(七)船上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要求,存放包装材料的场所需与处理渔货区域相分隔。
二、作业卫生要求
(一)作业应清洁卫生,渔获物作业区域、器具应防止化学品、燃料或污水等的污染。
(二)渔获物的清洗、处理和保存应防止擦伤或伤及鱼的肌肉,处理后应立即进行冷却处理。无冷却设施的,渔获物在船上存放不得超过8小时。
(三)清洗和冷却用水或冰应来自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并不受污染。
(四)作业区域、设施以及船舱、贮槽和容器每次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五)应定期灭虫灭鼠。清洗剂、消毒剂和杀虫剂等化学品应具有标注成分、保存和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签,单独存放保管,并做好库存和使用记录。
(六)应保存必要的作业和温度记录以供主管当局审查。
三、人员卫生要求
管理和作业人员及衣物应清洁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保存健康证明。在日常作业时,一旦发现作业人员出现健康异常,应立即调离作业岗位,除非能证明该作业人员不存在污染渔获物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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