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02]53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15个税目项下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品,由2002年海关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改为经海关对其用途进行核定后执行ITA税率。现将海关进行用途核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海关H883通关系统中,对进口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按其是否用于生产ITA产品拆分第9、10位海关附加编码以区别不同的执行税率。
二、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应在货物实际进口前至少15天,按海关要求如实填写《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用途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预先申报其用途,并报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备案。
三、在每次货物实际进口前,进口企业应填制《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认定证明》,见附件3),送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关税部门应结合《用途申报表》所申报的内容,按《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见附件1的规定,对确认用于ITA产品生产的商品签发《用途认定证明》,该证明一次使用有效。
四、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进口时,进口地海关应按减免税货物的联网核查办法,凭海关出具的《用途认定证明》执行ITA税率;不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海关,应于企业所在地海关进口。
五、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在手册备案时仍按8位税则号列进行备案,计征台帐保证金,因故经批准内销的,在内销时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时,不需填报《用途申报表》,对出区、出库销往境内的,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总署和所在地海关要对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归类、进口数量、征税情况加强监控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总署关税司和当地信息产业部门: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总署,并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联系沟通。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3.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附件1: 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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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商品描述 │ 用途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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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0019│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以制备半导体 │熔化和氧化炉仅指税目84178090或85141090― │
│ │晶片的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 │85143000用于半导体生产的商品;所制备的半导体│
│ │ │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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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99090│半导体工业用化学蒸镀装置的零件 │半导体工业仅指生产税目3818、8541、8542项下商│
│ │ │品的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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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11990│半导体晶片加工用离心干燥器 │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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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69910│生产和修复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用的 │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仅指税目9002项下的商品 │
│ │聚焦离了束铣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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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2110│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数控│半导体引脚仅指税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
│ │机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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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2910│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非数│半导体仅指品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
│ │控机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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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409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电讯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仅指税目8471项下 │
│ │用的静止变流器: │的商品;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或8525项下的商 │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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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43000│快速加热半导体晶片的设备 │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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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1000│电讯用麦克风,频率范围在300赫兹到 │ │
│ │3.4千赫之间,直径不超过10毫米,高度│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或8525项下的商品 │
│ │不超过3毫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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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4000│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
│ │用的电器扩音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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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9000│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
│ │用的电器扩音器的零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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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79090│用于呼叫、提不和寻呼的便携式接收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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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1090│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仅指税目852510或852520项下 │
│ │ │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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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9090│发送设备零件,但带有数字式静像视频摄│发送设备仅指税目852510或852520项下的商品 │
│ │录机接收装置的专用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
│ │零件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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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09000│用于检测半导体晶片及器件的仪器的零 │半导体晶片及器件仅指税目3818、8541或8542项 │
│ │件和附件 │下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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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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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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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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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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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 │
│ (中、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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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 进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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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数量 │ │ 进口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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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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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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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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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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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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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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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数量 │ │单位产品的│ │
│ │ │ 耗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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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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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征免性质代码: │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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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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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口岸: │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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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货名 │ 规格 │ 税号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 币制 │ 征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关税│ 代征税│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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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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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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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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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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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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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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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海关签章:│核放海关批注: │注意事项: │
│ │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 │
│ │ │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
│ │ │表。 │
│ │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
│ │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
│ │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
│负责人: │负责人: │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 │
│ │ │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 │
│ │ │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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