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479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03年第3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4日
实施日期:
 2003年5月1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