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2002年第16号[署办发〔2002〕16号] 血液制品出口监管问题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函,我国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已全部达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今后企业申报出口血液制品,海关不再验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审核签发的“药品销售证明书”,按一般商品办理出口验放手续。《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1〕85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