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2002年第17号[署办发〔2002〕17号]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核问题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02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7号联合发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但未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使用次数作出规定。近日,接国家经贸委《关于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关问题的函》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其“备注”栏供海关做进口批注使用。鉴此,现就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关验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证面栏目内容需要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三、海关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备注”栏内用正楷字体批注进口情况并签章后,随报关单存档。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