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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0号 关于公布《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9-25 16:40:45  浏览:1869次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0号 关于公布《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3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万吨。
      二、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总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12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二)20131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通过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12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申请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五、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六、有实绩申请者在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139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12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授权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七、2013930日后,如关税配额总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六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八、商务部授权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申报。申请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九、商务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商务部授权机构。
      十、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十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31231
      十二、对201312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42月底。
      十三、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签发该证的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2013915。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4年可申领数量。
      十四、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签发该证的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4331。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4年可申领数量。
      十五、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商务部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9月25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羊毛(或毛条)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联系电话:

    企业羊毛

    制品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2012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2012年产量:

    2013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12年羊毛(毛条)

    关税配额执行情况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吨):

    2013年羊毛(毛条)

    关税配额执行情况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吨):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附件2

    2013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序号

    商品

    类别

    税则号列

         

     

     

    1

     

     

    羊毛

    51011100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51011900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51012100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51012900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51031010

    羊毛落毛

     

    2

     

    毛条

    51051000

    粗梳羊毛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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