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行政处罚与走私犯罪 > 走私犯罪法规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04-24 11:24:11  浏览:1996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