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0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 |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展览品,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出境时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展览品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保税国际中转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于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到从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国际中转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代码 5073)、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国际中转”(代码 6073),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国际中转货物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