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4 09:2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1096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4年第3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
 2024年4月10日
法律类别:
 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系对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的修改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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