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21: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0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22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22年6月20日
【法律类别】化妆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 标签:
  • 化妆品
  • 申报
  •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