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48号 |
【发布日期】2016年9月30日 | 【实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 |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财政部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