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8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保温杯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保温杯原申报数量7360千克,价值44160美元;实际数量为12929千克,价值77574美元。项二货物耳机6500个、项三货物裤子5325千克、项四货物上衣2849千克、项五货物水槽1040千克、项六货物马桶425千克、项七货物镜子475千克实际均未到货,该六项货物总价值84749.50美元。当事人出口眼影1050千克、染发膏422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4295元,该两项货物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