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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燃气炉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6:45: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风扇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货架6322千克、项二货物风扇828台、项三货物电烤箱186个、项四货物燃气炉960千克、项五货物料理机192台、项六货物餐炉106个、项七货物地砖1738千克实际未到货,总货值56772.8美元。当事人出口上衣3260千克、儿童推车150千克、灯具1240千克、眼镜2530千克、拖鞋1870千克、童装3190千克、焗油机160千克、内裤177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1358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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