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 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花洒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 现,项一货物卫生瓷洁具8398千克、项二货物下水器 1056千克、项三货物挂钩1080千克、项四货物花洒3069千 克,项五货物镜子2288千克、项六货物水管1008千克、项 七货物刷子457.6千克实际均未到货, 总货值97832.8美元。 当事人出口纸巾1250千克、垃圾袋3410千克、保鲜袋 3370千克、保鲜膜4810千克、拖把4530千克未向海关申 报,总货值人民币1412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 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