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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板弹簧总成、空气滤清器实际装柜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18:06: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6次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钢板弹簧总成和空气滤清器到乌兹别克斯坦,为退税货物,钢板弹簧总成1000件,申报价格32885美元;空气滤清器1000件, 申报价格23716美元,申报价格合计56601美元。2021年11月29日,经海关查验,该票实际装柜货物并非为退税货物,该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同时该货柜内还装有机油滤清器等价值393914元人民币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已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货物查验记录等;2、货物购买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3、查问笔录、询问笔录;4、企业法人资料、当事人资料;5、企业退税资质查询结果;6、可多退税税款计算表;7、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钢板弹簧总成等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当事人出口柴油滤清器等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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