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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气泡膜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1:03: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9次

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二货物气泡膜(商品编码:3923900000、退税率13%)100千克、项四货物可视门铃(商品编码:8517699000、退税率13%)248千克、项五货物家具配件:铰链.插销等(商品编码:8302420000、退税率13%)2115千克、项七货物上衣(商品编码:6204330000、退税率13%)1385千克、项八货物收纳袋(商品编码:4202920000、退税率13%)230千克、项九货物手提袋(商品编码:4202220000、退税率13%)590千克、项十一货物美容仪(商品编码:8543709990、退税率13%)323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上述七项货物总价值73268.37美元。当事人出口对讲机663千克,价值人民币9945元;装饰品536千克,价值人民币7557.6元;手提音响1320千克,价值人民币24816元;移动电源1122千克,价值人民币8262.2元;摩托车电池1320千克,价值人民币1720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摩托车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了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7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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