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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β-烟酰胺单核苷酸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5 21: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0次

  2020年11月19日、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戴维莘克莱尔牌β-烟酰胺单核苷酸1200015770瓶,后以申报清单通过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方式申报出区进口上述货物中的13947瓶。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当事人与外商签订合同购买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当事人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故意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经计核偷逃税款数额为人民币953188.57元。址并支付货款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天津尚仕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进口货物戴维莘克莱尔牌β-烟酰胺单核苷酸1200013947瓶。

  由于上述走私货物中7137瓶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拟追缴上述无法没收的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6050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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