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戴维莘克莱尔牌β-烟酰胺单核苷酸12000”15770瓶,后以申报清单通过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方式申报出区进口上述货物中的13947瓶。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当事人与外商签订合同购买,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当事人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故意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经计核,偷逃税款数额为人民币953188.57元。址,并支付货款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天津尚仕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进口货物“戴维莘克莱尔牌β-烟酰胺单核苷酸12000”13947瓶。
由于上述走私货物中7137瓶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拟追缴上述无法没收的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6050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