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未经检验,擅自进口大翅毛合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2:4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6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大翅毛6060千克,收到海关出具的《目的地检查通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情况下,于4月8日将货物擅自销售用于生产。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9月16日缴纳案件保证金14104元人民币。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117529.78元人民币。

    上述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复印件、《目的地检查通知》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的规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9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诉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