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货物为滤网、破碎机配件等六项。经查验,另有利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5000个、风镐1台、竹扫把200把等8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上述未申报货物中,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物未申报商品检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竹扫把未申报动植物检疫,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未申报商品检验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81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未申报动植物检疫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78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