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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出口未经报检申报出口洗衣皂等商品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9 11:0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67次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洗衣皂、手提包、胸包等,其中第1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洗衣皂,申报商品编码为3401191000,申报商品数量为1440千克。经调查第1项实际商品名称为香皂,实际商品编码为3401110090,实际商品数量为120件,每件100个,累计1440千克,该120件香皂未经海关检验,总货值为32718元,该种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类别包含N(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7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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