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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自动点胶机等货物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6:24: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2次

    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自动点胶机等货物一批。经中山港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中,有反射测定治具6个(共净重9千克)、反射测定治具台1个(净重2千克)、显示器1个(净重2.5千克)、控制器1个(净重1.5千克)、光电倍增管1个(净重1千克)、测定系统驱动光盘1套(净重2千克)未向海关申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反射测定治具、反射测定治具台、显示器、控制器、光电倍增管、测定系统驱动光盘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获经过、鉴别报告、照片、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报告、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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