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向安庆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平面口罩,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两份报关单项下申报数量均为1544000个,申报单价均为0.042美元,总价均为FOB64848美元。经查,实际数量分别为2074500个和1839000个,与申报情况不符。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缴纳案件保证金3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三、查验检查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
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未如实申报货物数量,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