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水共计7550.1千克,经鉴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该商品均未向海关报检,违法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20270.51元;(二)2018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当事人共向海关申报出口杀虫烟雾剂188113千克等货物。经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于危险货物,出口时应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当事人出口上述危险货物时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9000元。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