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 经查, 报关单填报货物“ 彩色玻璃组合片/ 未偏贴/ 已灌液晶TFG0037W6”10274块,报关单填报第1项货物“彩色玻璃组合片/未偏贴/已灌液晶TFG0037AW6/TFG0096”17644块、第2项货物“黑白玻璃组合片/未偏贴/已灌液晶LC0003W6B/LG0001W6B/LG”18274块、第3项货物“黑白玻璃组合片/未偏贴/已灌液晶LG0350BFPW6A”6000块,填报商品编号均为9013902000,实际商品编号均为901380301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被查获。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2481.64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归类审核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