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胶瓶等货物一批。经深圳湾海关查验,在上述货车的车厢内发现装有牛肉丸50千克、冻鸡35千克、羊排10千克、干鱿鱼5千克、花生10千克、天麻汤1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核,上述未申报货物的价值为人民币0.4735万元,当事人出口未获得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未向海关申报,已违反国家对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清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查问笔录》、涉案车辆及货物照片、当事人陈述、海关申报单一窗口申报界面截图、当事人身份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货物;
2、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9日